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0 点击量:1299次
金华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活动,进一步激励广大城镇职业女性创业创新、爱岗敬业、奋发进取,促进“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对原《金华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城镇职业女性树立行业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岗位建功,引导职业女性创业创新,爱岗敬业,奋发进
取,岗位成才,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里努力提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建设和谐金华、平安全华、文明金华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提高职业妇女素质为重点,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 以实施科学管理为手段, 以注重岗位技能为基础,以学习先进典型为导向,以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以妇女为主体的基层单位(班组、科室、柜台)中开展,并不断向机关、院校、民营企业、社区等领域拓展。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中,要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以及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发展的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妇女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是:
1、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60%或主要负责人为女性且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
2、岗位的全体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自觉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掌握业务技能,综合素质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创业创新、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岗位成员积极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促进本行业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本单位、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能起示范带动作用。
4、岗位管理规范,能从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创建目标工作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比较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领导重视,把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中,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抓出实效。
6、加强学习,注重对岗位成员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学习:理论和妇女工作业务知识,每年至少征订一份妇女报刊。
第三章 申报、考核、命名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必须在争创基础上,由争创单位自我申
报、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中报、考核、命名各一次。由各县(市、区)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及市直各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报,并填写申报表后报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城乡部),市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将在年底前组织检查,对符合市级“巾帼文明岗”条件的给予命名表彰。省以上“巾帼文明岗”统一由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负责申报。
第九条 各级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要努力拓展文明岗的创建领域。
第十条 对获得各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各主管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联合新闻媒体加以宣传。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县(市、区)两项活动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注重人才效益,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评比先进、评定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并作为本单位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命名的“巾帼文明岗”, 由本级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下一级活动协调小组和主管部门要协助上一级命名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争创“巾帼文明岗”的标志; 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标志和牌匾应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创建岗位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各县(市、区)要组建“巾帼文明岗”社会监督员队伍,通过明查暗访,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过程中要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公开文明岗成员、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完善创建活动档案,促使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要求对各级“巾帼文明岗”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已经不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摘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由授牌单位撤销其“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经检查核实
3、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且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
5、若岗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6、已不具备“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本办法使用于市本级“巾帼文明岗”创建,并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白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金华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镇(街、区)妇联,机关各系统妇委会,各巾帼文明岗:
为了加强对信息工作和信息员的管理考核,鼓励各单位报送信息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经研究制定《永康市妇女联合会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镇(街、区)妇联,机关各系统妇委会,各巾帼文明岗和信息员
二、考核标准
分基础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
(一)基础分(60分)
1、重视信息工作,明确各镇(街、区)妇联主席,机关各系统妇委会主任为信息工作责任人,各单位配备1-2名信息员。
2、信息员应认真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工作动态,做到信息准确、主题鲜明新颖、语句流畅、报送及时。
3、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篇,每年上报调研文章不少于1篇。
(二)加分
1、完成上报信息任务的基础上,信息每增加1篇加0.5分,调研文章每增加一篇加3分。
2、上报信息被市妇联采用(妇工情况或妇女网站)每篇加1分,调研文章被采用每篇加3分。
3、上报信息被金华、省妇联等采用的每篇加3分,被全国妇联或国家级单位采用的每篇加5分。调研文章双倍加分。
4、有本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每篇加5分。
5、每条信息被不同层级采用可以累计加分。
(三)扣分
1、完不成信息报送基本任务的,信息每少1篇扣1分,无调研文章上报扣10分。
2、信息虚报不真实、误报、错报的,一次扣5分
三、考核奖励措施
1、实行每两月一次信息通报,每年一次信息考核制度,并向各镇街区妇联、机关妇委会通报。
2、考核前3位的单位为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前6位的个人为优秀信息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报送信息被永康市《妇工情况》和《永康市妇女网站》,采用的,给予一定的稿酬。简讯每则5元,通稿(300字以上)每篇15元,调研文章(2000字以上)每篇50元。